2006年5月1日至10日,“2006中坤环塔汽车摩托车越野挑战赛”举行。该挑战赛规定,参赛车辆须经年审合格,须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家住呼图壁的王某报名参加了此次比赛。
比赛结束后,王某驾驶摩托车返回。行至吐乌大高等级公路时,王某的摩托车碰撞到北侧护栏,他本人也受了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无牌号车辆,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去年6月,王某向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王某认为,自己的摩托车没有牌证,按照挑战赛的规定,他的参赛资格不完备。但作为举办方和承办方,未对参赛车辆资格进行认真审查,致使他在返程途中发生车祸,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市区法院认为,王某驾驶无牌证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比赛已结束,故王某的肇事行为和赛事没有直接关系。王某没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是造成个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根本原因,举办方和承办方对该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故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市中院认为,王某按照被上诉人即比赛举办方和承办方要求,自行提供了相应的参赛报名条件参加挑战赛,并完成了全部赛段的比赛。王某在比赛结束后驾驶无牌证摩托车返家,不在赛事日程安排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比赛没有因果关系。且上诉人明知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系违法行为,本人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遂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