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问题:
1:国外务工期间,中国“同胞”互殴,国内公安机关能不能管?
2:国内公安机关要侦办类似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3:国外“淘金”,中国公民该怎样维权?
因为打扑克输赢的10块钱,双方展开群殴,结果一方被铁棒子击中头部,成了植物人。这样的案件如果发生在国内,公安机关很容易侦办,可却偏偏发生在国外务工的中国人之间。中国人发生在国外的案件,国内的公安机关能管吗?2月19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向媒体通报了全省首例类似案件,两名在国外伤人的犯罪嫌疑人回国后被警方逮捕。
2007年4月2日22时,同在异国他乡务工的赵某和刘某,打扑克时因10块钱的输赢发生口角并撕扯起来。撕扯中,身强体壮的刘某占据了上风,吃了亏的赵某跑回宿舍。当晚,与赵某同在一车间的20多名工人纠结在一起,手持铁管找刘某寻仇。厮打中,刘某被一棒子打倒在地,头部鲜血直流,顿时人事不省。刘某是沈阳某公司的职工,于2007年初被派往某国从事装修工作,而寻仇的20多名工人也都是该公司的雇用人员。
案发后,刘某被单位同事送至当地一所医院抢救,经过开颅手术,当场取出头部骨头碎片20余块。由于伤势严重,该公司于5月中旬将刘某送回国内继续治疗。刘某在国外被打,本应在国外报案,但由于案发地政局混乱,无人受理,案件的处理遇到前所未有的难题。
2007年9月初,欲诉无门的被害人刘某的妻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公司所在地的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东陵派出所报案。
找依据 属人管辖权成案件焦点
我国公民在国外被侵害的案件,作为国内的司法机关有没有权利受理?发案地在国外,被害人刘某的户口在沈阳市皇姑区,犯罪嫌疑人分布在国内的外省……第一次遇到这样棘手的案件,东陵派出所杨永生所长立即与分局治安处罚大队、法制科等部门沟通。
沈阳市公安局东陵分局会同检察机关等部门,磋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两个条件。
受理案件两大关键点:
A 取证——居住地
首先,如果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沈阳市东陵区居住就可以确定东陵警方有权管辖。后经民警了解,犯罪嫌疑人曾在东陵区高官台村住过,但是否可定为《刑事诉讼法》所说的居住地,成为一个需要查证的问题。民警克服了居民动迁所带来的不便,积极查找知情人,经过对十多名群众的调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杨佩志曾在此居住16个月的证据。
B 鉴定——重伤害
其次,本案要求犯罪行为的刑罚在三年以上,刑罚三年以下的,国内原则上是无权管辖的。而刑罚在三年以上的伤害案件,应是伤害结果认定为重伤的才能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被害人刘某的伤害结果是否为重伤成为此案的关键。经过两次开颅手术后,被害人刘某仍处在昏迷中,医院认为其成为植物人的可能性很大。民警经联系鉴定部门,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东陵警方具备管辖条件。
2007年9月18日,沈阳东陵警方将此案立为伤害案件侦查。
抓逃犯 遭遇大雪民警难返乡
经民警与该公司沟通,公司安排犯罪嫌疑人杨佩志于2007年11月30日回国。2007年10月30日19时,当杨佩志在昆明机场刚刚下飞机更换登机牌时,被守候在此的机场民警抓获。移交给沈阳民警。2007年12月20日,杨佩志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1月21日,警方发现另一犯罪嫌疑人汪志胜(44岁,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人)在家中出现。东陵派出所副所长李凯带领民警张宇腾立即赶到安徽省合肥市,将汪志胜依法逮捕。可当他们准备返乡时,却遇到了南方难得一见的暴雪天气,返乡的日期一拖再拖。
南方遭遇暴雪,交通瘫痪,公交车和出租车几乎全部停运。李凯和张宇腾带着犯罪嫌疑人汪志胜步行到机场购买机票,得知航班被取消后,他们又花500元高价租车,将犯罪嫌疑人汪志胜送到合肥市看守所。由于天气寒冷,饥寒交迫的两名民警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家带空调的招待所,打开空调后,倒头就睡。“半夜,我们俩都被冻醒了,叫来服务员一问才知道,空调是单项的,只有凉风,没有热风。”回想起缉捕路上几个夜晚,李凯副所长仍是感慨万千。
“当警察这么多年,外出抓人我从来没想过家,可是这回熬的几天,我真的想家了……”张宇腾始终无法忘记那几日的煎熬和无奈。
在合肥被困8天后,本以为要在合肥过春节了,但在1月30日天气终于出现了转机,他们登上了北上的飞机,经北京中转,历经千辛万苦于次日返回沈阳。现犯罪嫌疑人汪志胜已被批准逮捕。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以案说法] 出国务工人员要遵守两国法律
专家: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王策
《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王策所长认为,两名中国人在国外务工期间互殴,就应该按照“属人管理”的原则,由我国公安机关进行管理,这是主权的象征。本案,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才有权管理此案。首先,必须确定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单位管区内居住;其次,被害人刘某的伤害结果被认定为重伤,二者缺一不可。而作为两名务工人员所在的公司也应当承担起公司管理上的责任,公司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弄清案件的详细经过,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受害人的伤情程度等证据。
王策所长提醒出国务工人员,在出国务工期间不但要遵守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更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